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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拆迁新规"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征民意

济南日报  2011-03-29 09:06

[摘要] 征收前补偿费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均进行了上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哪些部门管拆迁的事

拆迁的事儿到底有哪些部门负责?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新规定透露,市政府委托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类行为不得增加补偿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6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6类行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根据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

新规定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新规定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做出了调整。其中,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规定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新规定提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规定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来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新规定明确提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此外,新规定明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对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新规定指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新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未涉及的享受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新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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