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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拆迁新规"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征民意

济南日报  2011-03-29 09:06

[摘要] 征收前补偿费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均进行了上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征收前补偿费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均进行了上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申请复核评估.

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5元提高到22元。 营业、生产用房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由每平方米30元提高到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由每平方米20元提高到30元。 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由每平方米20元提高到22元,非住宅房屋由每平方米25元提高到28元。

国务院“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21日起施行,该条例因“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价”等内容成为各界关注焦点。今天发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对“新拆迁条例”的贯彻落实作出部署,同时就百姓认为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被征收的房屋到底由谁来评估等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新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征收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征民意

新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此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前安置房源先落实

新规定明确提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什么是“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市房屋征收部门须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并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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