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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遭遇定金纠纷 要区分订金与定金

玉林日报  2014-08-01 09:50

[摘要] 张女士在没有弄清房源真实情况下,向对方预付了20000元定金,如今想要回定金,却遭到对方拒绝。玉林市消委会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市场分会(以下简称双生分会)受理了张女士的投诉,并在近期内进行调解。

张女士在没有弄清房源真实情况下,向对方预付了20000元定金,如今想要回定金,却遭到对方拒绝。玉林市消委会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市场分会(以下简称双生分会)受理了张女士的投诉,并在近期内进行调解。

今年7月初,市民张女士在玉林某房产中介机构看中了一套房源,并来到了房子所在的楼盘楼下粗略看了一下。房产中介告诉她,房子与同小区同户型商品房相比便宜数万元,先定先得。心急的张女士担心房子被其他人买走,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就向该房产中介预付了20000元。事后,张女士多次去观察比对,发现所“定”的房子通风、采光都不理想,与房产中介方所说的大相径庭。于是,张女士想放弃这套房子,向房产中介方要回预付款,却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认为张女士已经支付了20000元“定金”,现在索回,属于单方面违约,定金是不能退回的。

双生分会工作人员表示,像此类的定金纠纷不在少数,市民在进行商品房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买房不要急于求成,“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应多方征询他人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家庭主要成员的意见。二是确定房源的基本情况,如可以在白天考察房子是否通风、采光,夜晚考察噪音、异味,雨天考察房子是否渗漏。三是任何协议都要“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四是以“订金”名义支付预约金。“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而“定金”则不同,它具有法律效力,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就会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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