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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法土地为何反成罪犯 收取土地款合法么

中华工商时报  2013-12-13 10:07

[摘要] 在当事人高尚看来,自己是合法土地持有方,采取形式是联合商业开发。开发的特定模式就是市容局要先拿钱。此外,土地方和开发方利润固定,因而不是违规集资建房。更让高尚无法释怀的是,出让合法土地,依约收取土地款何罪之有。

在当事人高尚看来,自己是合法土地持有方,采取形式是联合商业开发。开发的特定模式就是市容局要先拿钱。此外,土地方和开发方利润固定,因而不是违规集资建房。更让高尚无法释怀的是,出让合法土地,依约收取土地款何罪之有。v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原检察官孟宪君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高尚有罪有三点明显错误:一是判决有罪的360万元挪用资金超出了检察院抗诉的8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院判决不能超出检察院的指控;二是二审判决书中的"另查高尚挪用360万元"也是错的,因为在公诉案件中,法院没有"另查"的权利,必须通过检察院补查,所以,"另查"本身就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三是认定挪用的360万元,高尚本人并未认罪,也未退钱。按规定要判刑10年以上,根本不适用判缓刑,属于违法判决。v

认识安徽省淮北市容管理局环卫处渣土办员工高尚是在今年2月,乍暖还寒的季节,抱着一摞投诉材料的高尚,手冻得有些发红。诉说着自己的遭遇,高尚神情憔悴,愤懑又无奈。最近,高尚再次找到记者,手里多了两本权威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坐在记者面前,摊开一大摞申诉材料,“我没有犯罪。”高尚还是9个月前的那句话。v

祸起出让合法土地v

“怎么也没想到,抵债换来的这块土地竟让我的生活变得如此不堪。”据高尚介绍,2003年朋友因为无力偿债,用一块面积25.857亩的土地抵账。随后,其将土地作价转卖第三人刘家保。2003年1月,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给刘家保颁发S1101土地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用途为综合用地。2003年11月6日,刘家保公证委托高尚全权办理S1101宗地的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宜或联合开发、结算及相关事宜。2004年初,高尚作为刘家保的委托代理人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图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第七条比例分成显示: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甲方(高尚)分得30%,约合1.2万平方米,折合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2004年2月10日,图南公司与淮北市容管理局(下称市容局)签订住房购销协议。约定建造的房子卖给市容局环卫处职工。协议约定:由于售房基本属无利润销售,故在建房选址确定后15天内,市容局要支付500万元作为订金,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v

至此三方两份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高尚提供土地,应得土地款840万元;图南公司负责承建,获取建设总额2.5%的;市容局出资,获取全部开发成果。三方合作关系就此成立,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形成。v

2004年2月,淮北城市规划局(下称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图南公司的用地申请。高尚告诉记者,暂定名“市容小区”的项目确定后,市容局环卫处148名职工集资(首付款)444万元,并将360万元交给图南公司。高尚依约分批收到土地款440万元。但工程却因当时规划局误将S1101地块为无主地划拨给了淮北市消防支队而迟迟未能开工。等折腾到符合开工条件了,市容局环卫处“集资建房”之事却又不胫而走,按2004年3月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市容局的这种集资属禁止之列。v

2005年4月,淮北国土局对S1101地块发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理由是“土地闲置两年未开发建设”。“回收理由并不成立。”高尚提供的来自淮北市规划局2005年4月出具的证明显示:由于市消防三中队要求规划选址此地块,使得该宗地未能使用,拖延至今。后经规划调整,确定消防三中队选址别处,因此该宗地恢复正常使用。v

此时,高尚的土地款还有400万元没收回。而149户出了钱的职工却感觉被骗了,一时间舆论哗然。v

2005年5月8日,市容局以高尚涉嫌诈骗向淮北市公安局报案。5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对高尚立案侦查。高尚的人生自此跌入到谷底。v

收取土地款是否合法v

在当事人高尚看来,自己是合法土地持有方,采取形式是联合商业开发。开发的特定模式就是市容局要先拿钱。此外,土地方和开发方利润固定,因而不是违规集资建房。更让高尚无法释怀的是,出让合法土地,依约收取土地款何罪之有。v

而无情的事实却是高尚被超期羁押了7个多月,2006年3月24日淮北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公诉书认定高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且尚有86万余元被其占为己有,已触犯刑律,应依法判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高尚的身份与其说是市容局的职工,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为土地方,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444万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审宣判高尚无罪。v

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转至淮北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淮北中院)。淮北中院依据:一、高尚是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二、高尚私刻市容局领导印章;三、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改判高尚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v

“我一无权、二无官,淮北中院的指控都不是事实。”高尚认为,改判其有罪显失公平。高尚的律师也表示,翻遍卷宗也找不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高尚挪用资金86万元,淮北中院竟脱离起诉书、抗诉书自控自审地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而事实是此360万元为开发方付给高尚的土地款。v

出狱后的高尚发现S1101地块已被公开卖掉。“卖了1000万元,就算集资款由我赔偿,卖地的钱也用不完。”窝火的高尚从此走上艰难的申诉之路。一次次申诉,一次次被驳回,高尚却是越挫越勇,他说:“坚信我无罪,坚信法律会还我清白。”让他感动的是,虽已一贫如洗,但社会各界还是给予了大量帮助。2012年3月两会期间,山东省枣庄市检查院原副检查长傅延华等6位人大代表在全面查阅高尚卷宗后,联名复议提出了“关于申请要求对高尚案件再审”的建议,并附有详细理由。v

承办检查官:此案为无罪案件v

“此案为无罪案件。我已将个人审查案件意见上报至人民检察院。”说到自己8年前曾经办过的这个错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原检察官孟宪君(现已退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很无奈,高尚的案件,努力上诉抗争了7年,精神、财产均遭受到重大损失,案件却始终无法纠正。作为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承办人,心中很不舒畅。如今上报检,希望能在其干预下案件得到公正解决。v

“土地归属明确,地款是合法取得。”孟宪君告诉记者,时任检察官的他,在仔细研究高尚案卷后,是按无罪向区检察院汇报的,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无罪,之后由分管领导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最终同意的也是无罪意见。但后来孟宪君被相关领导叫去,说市检察院来电话,要求对高尚案件进行抗诉,才有了后来的二审。在孟宪君看来,二审其实没有新的证据,是完全根据一审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得出的结论。但从证据看,从现有法律看,高尚挪用资金的罪名根本不成立。v

对于二审法院认定的高尚有罪,孟宪君认为有三点明显错误:一是判决有罪的360万元挪用资金超出了检察院抗诉的8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院判决不能超出检察院的指控;二是二审判决书中的“另查高尚挪用360万元”也是错的,因为在公诉案件中,法院没有“另查”的权利,必须通过检察院补查,所以,“另查”本身就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三是认定挪用的360万元,高尚本人并未认罪,也未退钱。按规定要判刑10年以上,根本不适用判缓刑,属于违法判决。v

“细致看了材料后感觉案件很小,但干预之风明显。”淮北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马继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尚案件二审判决没有新证据,也没有解释增加数额的原因,其中的挪用360万元资金罪其实是五个无判决:一、没有检察机关指控;二、没有公诉人出庭;三、没有当事人到庭,四、没有庭审笔录;五、没有质证材料。因而让人感觉有杜撰痕迹。马继承建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案件重新审理,错了就要坚决纠正,以利于淮北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更加健康。v

对此记者联系相关法院人士,他们表示不便接受采访。v

专家定调:高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v

让高尚感到温暖的是,他的案件也得到了法学专家们的关注。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为此案专门写了手记,他指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全部案情,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书的前面部分完全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只是在其判决的最后一页,以“另查明”开头,对高尚作出了有罪认定。“二审判决改判高尚有罪,并无事实与法律根据。”v

陈兴良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等5位专家对此进行研讨,最后结论是:“本案所涉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加以刑事制裁。高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v

12月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案件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高铭暄、樊崇义、赵秉志、陈卫东等法学教授研讨出具的“高尚挪用资金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载明:高尚是S1101土地的土地方(土地方代理人),淮北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账户”中的360万元是支付给高尚的土地款,高尚动用“共同账户”中涉案的360万元具有合法依据,并非挪用资金性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法院超出抗诉机关指控的范围进行判决,既违反了控审分离的原则,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高尚挪用360万元资金的认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程序上存在明显缺陷。v

“我是无罪的,不能戴着罪犯的帽子过上一辈子。在党的领导下我坚信案件终有纠正的一天。”高尚表示。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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