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想退掉刚刚购买的商铺,可开发商却不愿意,不是交违约金就可以了吗?”今天下午,来自江苏的网友刘先生拨打鲁网热线(0531-67753777)反映,自己曾于去年在威海“福如东海”文化园买过一个商铺,如今由于急需用钱,尾款无法交付给开发商,无奈之下只好选择违约,却遭遇了“退房难”。
“我想退掉刚刚购买的商铺,可开发商却不愿意,不是交违约金就可以了吗?”今天下午,来自江苏的网友刘先生拨打鲁网热线(0531-67753777)反映,自己曾于去年在威海“福如东海”文化园买过一个商铺,如今由于急需用钱,尾款无法交付给开发商,无奈之下只好选择违约,却遭遇了“退房难”。
“因为家里突然出了点事情,急需用钱,实在没办法再交付尾款,只能退房了。”刘先生表示,自己已经从江苏跑到山东威海两三趟了,几乎次次都吃到“闭门羹”,“开发商这边不同意,即便是我说了可以支付违约金,而且合同上明明写着可以退钱的,我也没有为剩下款项办理银行贷款,怎么就不行呢?”
原来,早在2012年7月29日,刘先生与威海广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下《商品房认购书》,定购了“福如东海”文化园一套面积为45.47平方米、总价为561555元的商品房。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认购书副本中看到,其中规定需先交付5万元定金,并协议签订《预售合同》时按照总价款的50%一次性交纳首付款,其余款项将采取银行按揭方式。
后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在合同中看到,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经验收合格后,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目前,刘先生表示自己已经交341555元购房款,但由于迟迟未付全款,房子依然处于“无人接手”状态。
随后,记者拨打了威海广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的电话,据这名负责人表示,合同中的确是有可以中途退房的规定,“但是刘先生由于没有任何充足的退房理由,所以我们没办法退给他,就算要退,也必须要交付一定和相关费用。”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补充协议中发现,其第四条内容为:“如买受人要求退房的,除按本合同上述有关条款执行外,还要扣除及相关费用,余款返还买受人。”但规定中并没有提到上述负责人所谓的“退房理由”。
据山东某著名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表示,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没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是不能单方面毁约的,“但如果买方坚持要退商铺,必须赔偿开发商相应损失。”范律师认为,到底如何判定还是要看合同以及地方政府的具体相关规定,“要说真的完全不予退款似乎不可行。”
对此,记者又拨打了几次广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再无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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