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1年11月10日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开始受理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自2011年11月10日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开始受理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自有房屋被拆迁的,5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5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限价房购买资格。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限价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待有经济能力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同时退出实物廉租住房。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和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C类)且未购房的家庭,无须申请,购房时直接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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