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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房产公证 法律效力等同加名字

天天商报  2011-08-29 11:00

[摘要] 自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涉及夫妻财产的问题引发系列连锁反应,去公证处咨询的夫妻多了不少。昨天,记者从市国信公证处了解到,市民对于“房产加名”还有一些疑惑。一是房产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后,一旦离婚是否可分割一半房产?二是婚前“房产加名”,选择“赠与”还是“交易”?

自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涉及夫妻财产的问题引发系列连锁反应,去公证处咨询的夫妻多了不少。昨天,记者从市国信公证处了解到,市民对于“房产加名”还有一些疑惑。一是房产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后,一旦离婚是否可分割一半房产?二是婚前“房产加名”,选择“赠与”还是“交易”?

“房产公证”法律效力怎样?

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市民认为“财产公证”就等同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其实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将属于一方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不去房管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屋产权登记并无变化,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所有。因此,房产所有者一方仍可以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此时,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法院起诉配偶追偿。因为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得到法院认可。

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许坚军律师说,公证书是一种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的约定合同。不过,如果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话,最有保障。因为采取公证的方式一样有法律效力,费用仅仅500元,因此不少市民愿意选择这种方式。

“赠与”还是“交易”,哪样交税少

然而,去“房产加名”,究竟如何计税?

婚前房产加名字,无非就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与,一种是交易。如果采取赠与的方式,无论房子面积大小,按所赠与房产份额的3%计税。譬如,价值100万元的一套房子,“赠与”一半的税费为:100万元×50%×3%=1.5万元。

“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次新房,采用交易方式更省钱。”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许坚军律师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房龄满5年、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普通住宅转让,营业税、个税免征,契税只有1%,整个流程只有这笔税钱,相比“赠与”的3%少了2个百分点。

在这种情况下,以交易的方式加名字比起赠与方式,不单税少交了,而且如果以后转让还避免了赠与方式取得房产而须承担的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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